●王瑟
进入法治社会后,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和追求公平的阶段,而法典的出现,则是人们追求公平、实现自由的依据。法律的公平性有助于保障人民的正当权益。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写道:法律制度要与人民的意愿相符合,法律的制定也是为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的,因而,法律应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辩护武器,而不是专门为某一个特权阶级服务的。
历史走到距今1400多年前时,中国历史正处在唐朝时期。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全盛的时期,唐朝的繁荣与发展是有目共睹的。而远在西域的高昌县,也就是今天的吐鲁番,如果发生民事纠纷,需要法律来裁判时,又是怎样一幅情景呢?
历史就是这样巧合。新疆,特别是吐鲁番自然条件的优势,让更多的纸质文书保存了下来,也让1400多年后的我们,看到了发生在当时高昌县的一起案件的诉讼过程。
在当时的情况下,高昌县远离唐代的中心城市,是一个十分遥远的边地。但因为这里归属唐朝中央政府管辖,所以实行的是与唐朝一样的社会管理制度。这就使得这起诉讼案件更加引人注目。
案件是由一位粟特人状告一位汉族人引起的。而从整个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可以看出,在偏远的高昌县,案件审理中透露出了这里的各民族相互融合、相互信任、共融共生的生动场景,更看到唐朝中央政府对西域实施有效管控中,法律的一致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内容。
案件的由来
这个纸质诉状是在吐鲁番阿斯塔那墓地出土的,共有8个部分,记录了丝路岁月里,不同民族的客商在西域经商产生纠纷的经过。这个唐朝官司文件现在被定名为《唐西州高昌县上安西都护府牒稿为录上讯问曹禄山诉李绍谨两造辩辞事》,主审这个案件是文官郭录事。
故事还得从咸亨二年,即公元671年的某月说起。
粟特人曹禄山在高昌县状告京师汉族人李绍谨(又名李三)。曹禄山说,乾封二年,即公元667年,李绍谨和他的兄弟曹炎延从长安出发,沿丝绸之路经安西至弓月城做买卖,同行者还有曹果毅及曹二(又名曹毕娑)等胡商以及曹炎延的外甥。
李绍谨在弓月城向曹炎延借了275匹“练”(“练”是最高级的丝绸)。交货当天,曹果毅及曹二也在场。后来,曹果毅及曹二继续留在弓月城,以后这两人的去向不明。李绍谨、曹炎延及外甥三人一起前往龟兹。
咸亨元年,即公元670年4月,安西陷于吐蕃手中。李绍谨一行人随安西都护府从龟兹撤回高昌。咸亨二年,即公元671年,曹禄山发现其兄曹炎延失踪,怀疑被李绍谨杀害,因此告上高昌县府。李绍谨仅承认他与曹炎延一起去了弓月城,没有承认借货物一事。
此件文书是债权人粟特人曹炎延与债务人汉族京师人李绍谨(即李三)之间的丝绸借贷纠纷,提出诉讼的是栗特人曹延炎的弟弟曹禄山。文书第一部分开头到第二部分第一行,是曹禄山对整个事件的陈述,第二部分以后则是有关调查人员对曹禄山的询问及其回答。借贷时的见证人是文书第七部分中提到的曹果毅和曹二。
事情的经过大致就是这样。这篇官司文件记载了双方的辩词以及安西都护府根据当时掌握的线索,向做保的曹果毅及曹二追问事情的经过,从而使今日的我们,了解了当时的安西都护府及唐朝中央政府维护丝绸之路的关津制度。
案件透露出的信息
唐朝建立后,唐朝地域内的都市网络发达,使得人员和物资流通机能跃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承担着商品流通任务的客商们的活动,在唐代以前就已经相当活跃,进入唐代以后,则进入了更为蓬勃发展的时期。京都长安及其周围地区拥有庞大的定居人口,称得上是当时最大的消费都市。其巨大的消费需求,吸引着众多的物资经客商流向这里。客商们或许是来自西方的中亚地区,或许是来自东北方的东北地域,也可能是来自借大运河连通起来的江南地域。在他们的商贸活动中,长安承担着既可以是起点也可以是终点的双重角色。
这些活跃的客商群体中,粟特商人就是其中的一支。他们通过取得“过所”和“公验”这样的通行证明书,可以利用唐朝的交通系统,非常容易和安全地进行远程商业活动。
“公验”由州府发给,其有效范围局限于州府管辖的领域内,并且根据对相应活动的规定标准而设定了“程限”,即往返期限。“过所”基本上没有“公验”的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其效用不限于州府辖域,而是在唐朝全域内都有效。
正是因为唐朝物资流通的便捷以及市场的大量需求,汉族客商与粟特客商相互合作在中亚进行贸易的事例比比皆是。汉族客商从粟特商人那里融通资金,在很大的范围内进行商业活动。从中可以看到,汉族商人通过粟特商人的贸易网络开展其业务,这样的机制在唐朝普遍存在,曹炎延与李绍谨合作的事仅是其中一例。
中原王朝历来施行重农抑商、胡汉有别的政策,严禁汉人经商,这就为粟特商人垄断丝路贸易提供了机会。对待胡商,唐朝明文规定,胡人一经来华就不得归蕃。这就使得大多数粟特商人希望成为附籍或客籍,用以发展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而不愿籍为编户之民。
新疆大学历史学院院长孟楠教授认为,长安城作为唐朝经济、文化繁荣的都市,更是各国商人经商、聚集的居留地。他们主要聚集在长安朱雀大街街西的西市附近。在互通有无、赢取利润的过程中,他们也成为长安经济、文化繁荣的一个动力,使得长安“天下难得之货,咸悉在焉”。
“回顾古丝绸之路的发展历程,除了给中原及西域带来经济方面的繁荣,更给科技、宗教和文化等领域的传播创造了条件。当然,丝绸之路建设也需要一个政策支持。当一个国家强大的时候,应该给这种贸易文化交流,提供更多的保障。有时也需要国家和政府刻意地采取措施,去维护像丝绸之路这样的发展和交流。”孟楠教授说。
丝路贸易的繁荣,更加吸引了大量的粟特人,出现“伊吾之右,波斯以东,职贡不绝,商旅相继”的场面。唐人张籍所作的《凉州词》描述凉州道路上运输丝绸的景象说:边城暮雨雁飞低,芦笋初生渐欲齐。无数铃声遥过碛,应驮白练到安西。玄奘说:凉州为河西都会,襟带西蕃、葱右诸国,商侣往来,无有停绝。
高昌不仅是唐朝在西域的政治、军事中心,也是丝绸之路南北道的交通枢纽,这里居住着许多中亚、西亚胡人,尤其以胡商最为著名。弓月城现在基本可以认定在伊犁河流域,具体位置目前尚未定论,与高昌所在的吐鲁番相距近千公里却是可以肯定的。从文书中也可以看出,当时的弓月城在丝路上起到了贸易中转站的作用,为商队停留之地。这里出售来自中原的丝绸,贩卖西方的商品,是一处重要贸易中心。
高昌实行的法律政策与长安一致
栗特人若想到别处经商,并不是想去就去,要办严格的手续,还要请“保人”作担保,前往内地贸易还须持有唐朝关防官吏发放的过所。由此可以看出,唐代施行公验过所制度是维护国家统一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维系着唐王朝的安定和京兆府及地方郡县的治安。
这一点,与当今社会上存在的相关政策十分相似。可以说,早在唐朝时期,实行的这些政策法律,已经为现代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丝绸之路上的经济贸易活动与良性互动交流,不仅让中原与西域各国之间相互了解,更是丝绸之路贸易繁荣的基础。由此带来的民族融合,又为丝路贸易走向巅峰创造了有利条件。从现在发现的各种史料可以看出,丝绸之路的发展中,发生战争的时候商品交易就少,和平时期商品贸易就相对繁荣。确保经济带的安定,是丝路畅通的重要保障。
孟楠认为,丝绸之路是包容的,也是开放的。丝绸之路沿线的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宗教、文化、制度和法律等诸多方面都与我们有所不同,却能相互包容共同发展,这一点十分难得。因为交流总是伴随着各种碰撞,这种碰撞可能会激发你新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不论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
新疆文博院副院长、新疆博物馆馆长于志勇认为,从这起诉讼案件的唐朝文书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丝绸之路的发展繁荣需要一种开拓的精神。最关键的是,唐朝地方官吏在审理不同民族的纠纷案件中,将双方都看成是自己的臣民,不偏袒其中的任何一方。这其中遵循唐朝法律制度,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比如案件有保人,要审定等等。“这完全说明了唐朝中央王朝对西域的有效管控,不仅仅只派出了官员和军队,更重要的是完全将中原王朝所实行的规章制度都完整地搬到了西域,这才是中原王朝对西域有效管控的确切体现。”
唐朝安西文书历史